根據合同標的物的不同,溫室建設項目合同可以分為工程承包合同、材料和設備購銷合同、勘察設計合同、工程咨詢合同、工程監理合同等。
(1)工程承包合同 即建設單位和溫室承包商之間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項目總包單位和分包單位之間簽訂的分包合同也屬于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工程名稱和地點、工程范圍和內容、工程報價、開工竣工日期、材料和設備進場時間安排、工程價款結算方式、竣工驗收方式、設計文件和技術資料提供日期、工程質量保修期和保修條件、雙方協作關系、違約責任端解決機制及與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技術文件(包括設計圖紙)等。
(2)材料和設備購銷合同材料和設備購銷合同多以工程承包單位為買方,物質供應商為供建立。有些情況下,為降低成本,建設單位可能直接購買部分材料和設備,此時建設單位即成為購銷合同的需方。材料和設備購銷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材料和設備的名稱、規格和質數量計量方法和數量、價格(單價和總價)、運輸方式、交貨期限、驗收方法、價款結算方式質量保證和維護條件、違約責任、爭端解決等。
(3)勘察設計合同 勘察設計合同是委托方和承包方為完成溫室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任務建立的和約關系。委托方一般為建設單位,承包方一般為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些情況下,總包單位承包項目全過程,需委托設計單位進行勘察設計,此時委托方為總包單位在簽訂勘察設計合同之前,設計單位要對項目的批準文件進行全面審查,確認項目的合法前提;與此同時,委托單位也需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進行審查,特別是對其在溫室項目設計方面的經驗和能力進行審查,雙方互相認可后即可簽訂勘察設計合同。勘察設計合同
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規模、委托方和服務方的義務、收費標準與支付方式、違
約責任、爭端解決等。
(4)工程咨詢合同在溫室建設項目中,工程咨詢一般表現為項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由建設單位委托有資質的咨詢單位完成。另外,有些情況下,由于建設單位對溫室建設項目的專業知識缺乏了解,可能會聘請個人為其項目提供顧問式的咨詢服務。工程咨詢合同即指建設單位與咨詢單位或個人之間就溫室建設項目中具體技術咨詢內容簽訂的合同。
(5)工程監理合同監理合同是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對溫室建設項目建設
過程進行監督管理的協議。監理單位必須具有與本項目工程等級相應的監理資質。